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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人社[2009]322号
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,定点医疗机构:
为了保障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,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,现将有关省直大额医疗费用保险赔付限额的调整通知如下:
经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协商,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,大额医疗费用保险赔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,调整为30万元。个人负担比例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仍按原来规定执行。
请各参保单位、定点医疗机构遵照执行。
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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